
北京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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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14-11-27 16:10:09 来源:
在发达国家,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主导性的经营模式。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特许经营仍处于初期萌芽阶段。基于中国自身的实力及在世界的影响力,使得中国必然成为特许经营的目标市场。如何使中国本土的特许经营企业更有力的与国外特许经营企业竞争,本文从特许经营企业的生命线――知识产权角度分析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存在的三个亟需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希望为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顺利发展及相应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可见,如果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图标设计方面起主要作用的设计公司是商标图样的著作权人。如果此时著作权人向商标所有者发难:商标注册未经图标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则商标所有人百口莫辩。而能将企业做到特许经营,其商标使用范围之广,商标品牌效益之高又都成为搭便车或试图取代之者死盯着的肥肉,任何一点法律空缺都会成为他们蜂拥而上大做文章的突破口。这会让企业的经营者不堪负重。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改变委托设计不签订合同的陋习。先从设计者本人入手,查看他与用工单位的合同约定,确定由设计单位享有著作权后,再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并明确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在受托人交付作品后,委托人持作品向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权利的生成创造、发展登记统一化。这样既防范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又为全面、合法的进行商业活动坚固了知识产权,同时为无形资产质押变现为有形资产增添了新的渠道。
特许经营行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土家掉渣饼、上岛咖啡等一系列知名案例无不告诉我们: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作为商业精英,他们失败的一个共同原因都是其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没有对合同及商标权证等法律手续做到详细、审慎地思考和审查。
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属于一种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主要关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授予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能让渡给被特许人,而被特许人则需要对上述权利的使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特许经营首先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则应当体现合同法律关系中应有的共性。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地位平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同时特许经营也具有其特定的个性,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是知识产权的某项权能,如商标使用权、专利实施权等,特许经营围绕“知识产权”这个核心进行。截止目前,特许经营在零售业、快餐业、经济型酒店业、服装销售业等诸多领域方兴未艾,而以上这些领域又都属于对“品牌”的依赖度非常高的行业,因此无论是作为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中涉及的纠纷,应当足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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