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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方面的风险提示

2014-12-16 09:02:14 来源:


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方面的风险提示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合同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在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的问题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此定义明确说明被特许人加盟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只要特许人完成了向被特许人的授权,被特许人能够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被特许人加盟特许体系的目的就已经实现。

实践当中,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特许人未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对被特许人进行授权,或者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具有瑕疵,以至于被特许人不能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被特许人曲解特许经营目的,以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不能盈利为理由,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判决特许人返还特许经营费用,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被特许人经营失败之后,经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特许人返还特许经营费用和赔偿损失。如何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直接影响法院的裁判,进而影响到特许双方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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