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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剩余产品或物品处理中的法律风险
2015-04-01 10:48:05 来源:崔师振
一、风险提示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被特许人还剩有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或没有用完的与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物品,是特许经营中的常见现象。那么这些产品或物品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设备和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特许权的主要部分。但设备和产品对特许体系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它们除了担负着特许权的物质载体外,某些有竞争力的具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机器、设备,垄断产品更是构成了特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许经营中,设备和物品包括专用设备物品和通用设备物品两种类型。专用设备和物品是指由制造商按照特许人特定的要求(种类、规格、品牌等)制造的设备与物品。 这类物品根据特许人的特别要求专门定制,一般市场上购买不到,只有通过特许人以转让或租用的形式提供给被特许人。通用设备和物品一般是指除了专用设备和物品之外,可以在一般市场上购买到的设备和物品。这些设备和物品可以由特许人统一采购,然后提供给被特许人,也可以由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明确规定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自行采购。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剩余产品或物品处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特许人拒绝被特许人返还剩余产品或物品引起的法律纠纷;二是因特许双方对被特许人返还剩余产品或物品的价格分歧引起的法律纠纷。
二、防范对策
(一)特许双方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被特许人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
(二)特许经营中,设备和物品包括专用设备物品和通用设备物品两种类型。对于专用设备和物品,可以约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被特许人剩余设备和物品由特许人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回收。而对于一般市场上可以购买到的通用设备和物品,既可以约定由特许人回收,也可以约定由被特许人自行处理。
(三)实践当中,为维持其统一品牌形象或保持其产品质量,特许人往往对加盟商购买设备、加工原料及产品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加盟商必须从特许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不允许加盟商私自从市场上自由购买。对于从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的设备、物品及产品,应当约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剩余的设备、物品及产品由特许人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回收。我国司法实践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的,除属于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者设备应当返还或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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