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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风险

2015-03-09 09:39:50 来源:崔师振


特许经营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风险

我国实行特许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我国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第三,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应当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特许人方能开展特许经营。这是特许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一般判断标准。另外,《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时,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从事某些需要批准的行业,特许人必须获得批准,才能具有主体资格。

对特许人规定一定的主体准入资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例,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维护特许经营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加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特许经营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虽然发展迅速,但时间较短,特许经营市场不完善。不少特许人追求短期效益,在没有进行任何试点经营,其经营模式没有经过任何市场检验的情形下,盲目发展特许体系,招募大量投资者加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某些不法分子甚至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进行圈钱,严重损害了广大被特许人的利益,也妨碍了市场经济建设。因此,规定特许人的主体准入资格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许人在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特许人为非企业,特许人没有经营资源,特许经营资源具有瑕疵,特许人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没有“两店一年”以及从事特殊行业应当经过批准的未获批准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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