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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特许人在设备、产品供应方面的法律风险
2015-01-21 09:15:35 来源:崔师振
(一)特许人不要在合同中约定过多的设备和产品的供应义务 。
实践当中,为维持其统一品牌形象或保持其产品质量,特许人往往对加盟商购买设备、加工原料及产品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加盟商必须从特许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不允许加盟商私自从市场上自由购买。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这种限制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许体系的统一性,有利于普通消费者获得优质商品及服务。但也加重了特许人的供货义务。如果特许人不能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特许在合同中,特许人要根据自己特许经营体系的需要,适当约定自己的设备和产品的供应义务。
(二)特许经营中,设备和物品包括专用设备物品和通用设备物品两种类型。
专用设备和物品是指由制造商按照特许人特定的要求(种类、规格、品牌等)制造的设备与物品。 这类物品根据特许人的特别要求专门定制,一般市场上购买不到,只有通过特许人以转让或租用的形式提供给被特许人。特许人可以把这一类的设备与产品供应约定为自己的合同义务。通用设备和物品一般是指除了专用设备和物品之外,可以在一般市场上购买到的设备和物品。这些设备和物品可以由特许人统一采购,然后提供给被特许人,也可以由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明确规定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自行采购。
(三)特许人在约定设备与产品供应条款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约定自己的供应义务。千万不能超越自己的能力进行约定。实践中不少特许企业因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许人在履行设备与产品的供应义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提供的设备、产品一定要符合合同的约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特许人千万不能提供不合格的设备和产品,提供 “三无”产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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